Global Law Perspective第13讲:德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合同”顺利举行

发布时间:2023-04-10浏览次数:488

通讯员(胡婷 朱怡菲 李保珍 吴皓亨)46日下午,Global Law Perspective系列讲座第十三讲于文治楼615会议室顺利举行。德国康斯坦茨大学ku体育官网民法、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教席教授Astrid Stadler博士担任主讲人,作题为德国物权法中的物权合同’”的讲座。西南政法大学民商ku体育官网教授、博士生导师、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访问学者黄家镇,复旦大学ku体育官网讲师、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法学博士汪倪杰,ku体育官网副教授、荷兰莱顿大学法学博士张静,ku体育官网讲师、德国康斯坦茨大学法学博士张飞虎、ku体育官网讲师罗帅作为与谈人出席本次讲座。众多法科学子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会聆听。ku体育官网民商法系教授李昊担任主持人。



Stadler教授从18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建议的契约自由思想以及欧洲各国关于买卖合同和所有权转让二者关系的不同模式两个角度引入德国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合同的基础理论。Stadler教授从自行车买卖案例出发,结合《德国民法典》中关于动产所有权让与的具体法条(第929条)介绍了德国动产所有权转让的条件,即物权合同+交付+处分权,并分析了物权合同的要件和总则中的法律行为规则的相应适用。Stadler教授指出,所有权转让和基础债务关系的分离和抽象(即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德国物权法的重要特点,在所有权保留、财产转让的确定性、善意取得等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就买卖合同无效时的出卖人救济途径,Stadler教授着重强调了《德国民法典》第812规定的不当得利规则的适用。此外,Stadler教授还对《德国民法典》中存在的其他物权合进行了分析,包括不动产物权转让、不动产抵押和债权让与等。最终,Stadler教授对德国民法上的物权合同理论进行了总结。



与谈环节,各评议人纷纷就Stadler教授所讨论的问题分享自己的观点并建议问题,现场学术氛围浓厚。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ku体育官网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家镇认为,物权契约理论不仅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理论之一,也是在中国民法学者中曾经引发激烈讨论的话题。物权契约是萨维尼教授最伟大的理论贡献之一,极大地影响了潘德克吞法学的发展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黄家镇教授指出,虽然中国民法典没有明确采纳物权行为理论,但它仍然可以在法律解释上发挥重要的作用。借助分离原则与抽象性原则,物权契约理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形成自由和交易安全。虽然很多问题可以通过其他的解释方法妥善处理,并不一定非要采用物权行为理论,但通过将两种解释方法的效率、说服力、逻辑准确性加以比较,它依然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帮助,也就是说物权契约理论在中国法的解释中可以发挥反思批判的功能。


 

复旦大学讲师汪倪杰博士简略回顾了我国建国后历次民法典草案中有关所有权变动的规范。起草人对此意见不一,存在解释出物权合同的可能性,但无明确证据表明接受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Stadler教授认为,中国的立法实践与中欧国家(奥地利和瑞士)相似,后者大多在否定无因性的基础上承认物权合同的存在,可供参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张静博士就德国物权法中的无因性理论和物债二分理论有针对性地建议了一些问题。他认为物权合同是物债两分的重要概念基础之一,也是维护物权法独立性的概念基础之一。物权合同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分析工具。一方面,其有助于我们分析法律关系,尤其是诸如所有权保留买卖这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另一方面,其能够将客体特定性要件、物权公示要件、处分权要件纳入物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的框架下进行理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张飞虎博士从法律史的角度建议了物权行为或者物权合同是不是可以被认为是德国法学家在法学上的发明或发现的问题。Stadler教授认为,物权行为应该在罗马法里就已经存在了,但是规定比较模糊、不成体系。所以,德国法学家完成的工作可能是补充和完善了这一体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罗帅博士就所有权保留买受人陷入破产或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出卖人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这一问题与Stadler教授进行了探讨,并建议了物权合同理论在德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受到挑战或阻碍的疑问。Stadler教授基于所有权归属于买受人而出卖人只享有债权这一视角进行了回答,并表示物权合同目前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还是被广泛接受。

此外,Stadler教授还对线上线下参与讲座的其他老师和同学的问题进行了了简要回答。李昊教授对所有与会人员再次表示了感谢并欢迎教授在方便时访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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