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obal Law Perspective系列讲座第7讲:数字时代的数据保护法和竞争法”讲座顺利开展

发布时间:2022-12-01浏览次数:327

通讯员(黄思程)11月29日晚,ku体育官网民商法系李昊教授组织的“Global Law Perspective系列讲座第7讲”于文治楼615会议室顺利开展。本次讲座邀请德国奥格斯堡大学ku体育官网民法、责任法和数字法教授Benedikt Buchner作题为“数字时代的数据保护法和竞争法”的专题报告,ku体育官网李昊教授担任主持人,海南大学ku体育官网杨芳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ku体育官网翟巍副教授、宁波大学ku体育官网徐伟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ku体育官网杨旭老师、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主任庞理鹏律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刘家君律师和ku体育官网陈大创老师担任与谈人,吸引众多法科学子线上线下聆听讲座。


 


讲座伊始,Buchner教授围绕联邦卡特尔局Meta集团的法律纠纷,讨论了大型数字企业可能存在的数据保护法适用问题。他表示,根据数据保护法中附许可保留的禁止原则,除基于特定法律规定或数据主体的同意而取得合法授权外,企业禁止处理个人信息。事实上,类似Meta集团这样的数字企业在实务中并不能满足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六条第a项基于有效同意取得重要合法性基础的相关条件,从而依赖条例第b-f项的法定许可事由赋予其处理数据的合法性。在此,Buchner教授重点分析了对非公共领域数据处理尤为重要的第b项和第f项事由,即基于履行合同之必要和基于利益衡量处理个人数据。他指出,由于复杂情势及企业对相关法规的模糊解释,此类条款难以为企业处理数据提供合法性依据。随后,Buchner教授藉由作为国家竞争主管机构的联邦卡特尔局无权对企业进行GDPR查的批评,建议数据保护法也具有竞争性元素。由于在数据市场中个人用户是“数据提供商”,用户的同意是实现数据变现的工具,数据保护法应当保障公平的市场环境,因此应援引数据保护法和竞争法的双重标准评估大型数字企业的数据处理行为。最终,他对于未来构建数据保护法和竞争法的统一保护制度进行展望,希望相关部门厘清职能体系,从而建构公平合法的数字经济。


 


与谈环节,杨芳副教授就利益衡量条款和信息自决权对数据保护存在的影响建议相关问题。翟巍副教授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案例,指出中欧反垄断法体系的区别与联系。徐伟副教授则从GDPR法律许可条款的可操作性出发,询问具体思考路径与方法。杨旭老师聚焦信息主体同意,建议了如何界定同意的性质和自愿性问题。陈大创老师针对近期出台的《数字市场法案》(DMA)中专门选项内容模糊是否影响用户的知情同意以及将数据保护拓展到竞争法领域是否具有必要性两个问题建议自己的思考。庞理鹏律师回顾了欧盟和我国数据保护法及反垄断法的发展,指出欧盟的具体法规和案例值得我国学习借鉴。刘家君律师关注Meta集团案例动态,询问DMA法案是否对该案例有帮助


 


最终,Buchner教授针对这些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解答。他强调,数字经济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程度地影响着数据处理方式,如何解决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问题依然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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